错把胃癌当胃炎治,医院赔偿31万,应该

法庭开审

医院认为,李某因身体不适在医院进行了数次门诊治疗及检查,他们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行为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,即便承担赔偿责任,医院已经在第三人出投了医疗责任险,赔偿限额为30万元。

司法鉴定所认为,该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,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、告知义务、结果预见回避义务、转诊义务和违背了获得患者家属知情同意的义务,医院存在过错,该过错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而李某自身疾病(胃癌)是主要因果关系,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0%~30%为宜。

法院采纳了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,认为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,存在漏诊及延误治疗等过错,该过错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但李某自身疾病是主要因果关系,据此,法院确认由医院对李某因医疗损害所发生的合理损失承担30%的赔偿责任,一审判决,医院赔偿李云医药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.1万余元。

看到这里,网友们按捺不住了:

懒宝:实习时有位老师在学校附院(三甲)做了两次腹部CT,第一次说是肝囊肿,没在意,没隔多久再做腹部CT,肝癌晚期了。医学的事谁能说得清呢?真到了那时候,赔再多钱,能换回命么?为什么个个就都想不开呢?

那专业律师怎么看呢?

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丽华律师告诉《医学界》,患者是否因误诊延误查出胃癌,而导致晚期并多处转移,还有待资料证实。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;误工费、护理费以实际损失确定;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参照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第25条的标准确定。

附法条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

第25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:

(一)公民身体权、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,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;

(二)公民身体权、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,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元至元;

(三)公民身体权、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,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,一般不低于元,但不能高于元。

(四)造成公民死亡的,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0元,但不得高于元。

医院和医务工作者可从中吸取哪些经验教训呢?

朱丽华律师表示,医院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、告知义务、结果预见回避义务、转诊义务和违背了获得患者家属知情同意的义务,因此,需要注意的有:

(1)法律风险意识方面: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树立法律意识,注重法律风险防范,避免违反有关法律对医疗机构设定的义务;

(2)医疗技术方面:因医生临床经验、医疗设施的局限,各地医疗水准不一。医生应注重和加强学习,提高诊疗技能,各级各类的诊疗机构,都争取达到现有医学水平要求的诊疗技术水准,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。

来源:医学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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